近日,長春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(fā)布由該院副院長馮紅紅牽頭,桂林、清和、湖西法庭和立案第一庭精選并撰寫的五篇多元解紛案例,為人民群眾選擇調解等解紛方式提供指引。
在毛某與李某軍相鄰權糾紛調解案中,李某軍未經批準,違法改造房屋結構,將住宅改為群租房,違規(guī)分割房間、增設衛(wèi)生間,擅自將臥室、書房、客廳等房間(原設計為非防水區(qū)域)改造增設六個獨立衛(wèi)生間,防水不合格導致原有排水管道超負荷使用,引發(fā)多次漏水,導致毛某房屋天花板、墻面長期滲水,造成毛某經濟損失。
辦案法官第一時間聯(lián)系社區(qū)了解糾紛情況,邀請綜治中心工作人員以巡回審判的方式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。通過法院、綜治中心、社區(qū)的聯(lián)合調解,與當事人積極溝通,最終實質性化解糾紛。不僅為當事人節(jié)省了糾紛解決成本,也為居民開展了普法教育,實現了多方共贏的局面。
在某銀行與許某龍、劉某香金融借款糾紛調解案中,某銀行與許某龍、劉某香簽訂《個人購房借款合同》,約定以位于長春市某房產作為借款抵押。許某龍、劉某香未按期償還借款。
該案中,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,法官認為可以采取“法院+綜治中心+調委會”多元解紛新模式進行調解,考慮到當事人不在本地的特殊情況,法官靈活選擇“線上+線下”調解方式,切實為當事人提供便利,借助“要素式”起訴狀、答辯狀,梳理案件事實,向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。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,簽訂了調解協(xié)議。
在張某與某商家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中,消費者張某在某商家購買樣品單人位、雙人位、三人位沙發(fā)各一張。購買當天張某交付定金,第二日補交尾款。第三日晚張某聯(lián)系商家,以交付商品存在瑕疵為由要求退貨退款,商家表示樣品一經售出不予退貨,張某進行投訴,雙方發(fā)生爭議。
法官通過耐心聽取雙方具體訴求來安撫雙方情緒、厘清爭議焦點,再從法理和情理雙向發(fā)力,圍繞爭議點對消費者進行釋法普法,再由市監(jiān)局和消協(xié)的工作人員提醒商家履行告知義務,耐心做好解釋工作,三方共同引導消費者與商家換位思考,結合雙方的訴求給出調解方案,在法律框架內促成雙方互諒互讓,握手言和。
在張某與靳某家庭經濟糾紛調解案中,張某經營的服裝店遭遇小叔子靳某每日上門“鬧事”,嚴重影響店鋪經營。經調查,30年前,叔嫂二人共同經營服裝店,開店時并未簽訂任何有效的合同或借條,缺乏關鍵證據,雙方爭執(zhí)不下,矛盾不斷激化。
法官打破單一調解局限,通過“法院+綜治中心+派出所+社區(qū)”多部門聯(lián)調,由法官以法律知識穿針引線,為當事人掃除認知誤區(qū),再聯(lián)合公安干警、社區(qū)工作人員,形成“風險警示—情感疏導—法律釋明”的立體化調解網絡,既為糾紛化解提供專業(yè)支撐,又佐以柔性化的疏導手段,緩和雙方敵對情緒,理性思考,更能接受調解結果,真正做到案結事了。
在彭某某等15人與吉林某智能科技股份公司、長春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、梁某勞務合同糾紛調解案中,彭某某等15名農民工受雇于梁某,為某空調通風項目提供焊工作業(yè)。工程結束后,梁某拖欠勞務報酬,經勞動監(jiān)察部門協(xié)調后仍未支付。后15名農民工通過法律援助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法院依托“示范調解+雙軌支付”的方式,創(chuàng)新性采用“總包方代付80%+梁某自付20%”的履行方案,既落實了總包單位先行清償責任,又督促實際施工人履行給付義務,在高效化解15名農民工困境的同時為企業(yè)履行義務預留合理空間,為強化欠薪治理、保障勞動權益,維護社會和諧穩(wěn)定提供了有效路徑。(譚偉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