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吉林新聞6月18日電(譚偉旗 張鑒楠)近日,長春市九臺區(qū)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(fā)布消息介紹,消費者張某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了一款智能手機,收貨后因商品顏色與宣傳不符,要求“七日無理由退貨”。商家以“已拆封包裝影響二次銷售”為由拒絕退貨。張某多次協(xié)商未果,遂向消費者協(xié)會投訴,并最終訴至法院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五條:
經營者采用網絡、電視等方式銷售商品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(特殊商品除外),退貨商品應完好。
關鍵點:“商品完好”指不影響二次銷售,拆封查驗不視為損壞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》第四十九條:
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。
最終,法院認定商家以“拆封”為由拒絕退貨屬于霸王條款,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。判決商家全額退款,并承擔訴訟費用。
普法貼士:
1.消費者權利意識
網購時保留訂單、廣告截圖、聊天記錄等證據,遇糾紛可向平臺投訴、消協(xié)求助或司法維權。
2.商家責任
電商不得濫用“商品完好”條款,需明確“完好”標準(如不影響商品本質功能)。
3.維權途徑
協(xié)商→平臺投訴→消協(xié)調解→行政投訴(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)→訴訟。(完)